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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这些省市已发文明确!

来源:易云造价

摘要: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这些省市已发文明确!
5月11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试行范围:建筑、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涵盖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经认定后可在南宁市承接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级的相应业务。认定标准如下:
企业信誉良好

  • 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等情形。
  • 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 申请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 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
  • 企业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二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 企业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取得相应二级资质后,认定条件如上。其中

  • 企业信誉以其母公司的信誉为准

  • “业绩要求”改为“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一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 履约担保由企业或其母公司提供,并由母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

2、经认定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3、对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企业,住建部门将强化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目前,已有多省份出台类似政策。

山东省

2019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对允许部分建筑业企业跨类别、跨等级承揽业务作出了原则规定。

2020年1月,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参与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工程项目的投标。
  • 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企业,允许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以及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之间,互跨专业参与同等级工程投标。
  •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自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 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江苏省

2019年1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之后,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1、允许四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2、三类企业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3、四类企业可跨专业承接项目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河南省

2017年12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1、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2、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  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 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广东

2018年12月广东省下发通知,允许信用好的建企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

  • 对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 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市政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

黑龙江省

2020年4月23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1、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承接上一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拓宽承接业务范围:
  • 允许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

  • 不再需要具备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上述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3、企业提高承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的业绩,作为省级权限内资质升级使用

文件原文:


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我市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级的相应业务。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各级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零值或负值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三、认定条件(审查标准)
(一)企业信誉良好
1.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等情形;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 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二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为51%以上),在取得相应的二级资质后,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同上。其中,(1)企业信誉以其母公司的信誉为准;(2)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一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企业或其母公司以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并由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9日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