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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设立监督账户,这些防拖欠政策应该推广!

来源:易云造价

摘要:广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设立监督账户,这些防拖欠政策应该推广!

年底将至,各地方开始加大监管、督查力度!以广东省为例,近日连发多项政策,重点规范工程款支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

11月6日,广东梅州发文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11月12日,清远发文,要求自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后期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拨付

11月16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征求意见稿》,拟要求“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广东梅州通知:

1、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2、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4、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5、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求落实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

6、不定期对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监督检查。

7、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黑包工头”

清远市住建局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申请预售许可前开立)。

2、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用途。

3、施工进度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及法定税费等重点监管资金,依据市造价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核定。

4、工人工资入账金额,依据市造价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总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核定。

5、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重点监管资金

  • 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

  • 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

  • 质量验收完成、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

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其出台的政策多少会有些“试水”的意思,比如前段时间提出的“拟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但是无论怎么改,保障工程款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应当是第一要务。希望这样的政策越来越多,都能确保落实到位!

文件原文: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梅市建函〔2018〕62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管理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粤人社明电〔2018〕7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人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抓好本辖区、本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强两场联动,以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级、施工许可等手段实行监督管理。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未落实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补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在建工程项目按照《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建字〔2018〕109号)的要求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同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单位带资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置,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根据每个工程款支付节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后,再拨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

(四)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精神,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梅州登记注册且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二、切实落实治理欠薪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用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用工企业应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卡或提供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卡并由该银行代发工资。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并完成工程款支付。因霸王条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起纠纷,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为由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四)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加强工资支付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发生欠薪案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启动联合调查,调查期间,暂缓批准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发放。把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从业人员计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拖欠工人工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严肃查处以追讨务工人员工资为名,行追讨工程款或解决工程结算纠纷之实,组织人员非法上访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黑包工头”。一经查实列入实名制管理系统“黑名单”。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印发《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制定,并经市法制局审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清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其它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的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等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终止。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款存入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三方协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信息,并在售楼场所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购房人查询、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监管账户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对应一个施工许可证,一个施工许可证可设立3个(含)以内的监管账户。

第三章  预售款的收存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款应全部存入与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应缴入监管账户内的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将发放的按揭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预留一定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预留的商品房预售款包括“保证金”和“重点监管资金”两部分。

第十一条  保证金是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预购人对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款项。保证金按照监管账户入账总金额的5%留存。当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该监管解除。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预售项目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资金(包括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及法定税费)。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重点监管资金以内。

重点监管资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施工许可面积核定。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项目建设成本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三条  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预留比例为监管账户入账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当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按照以下方式预留:

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重点监管资金。项目主体结构封顶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0%;工程项目排栅落地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0%;质量验收完成、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可提取全部重点监管资金。对于同一施工许可范围内,形象进度不一致的楼栋,以最低施工进度的楼栋为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等级情况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诚信等级为A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0%;诚信等级为B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作调整;诚信等级为C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20%;诚信等级为D级的,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40%。

第十六条  诚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抵顶同等额度的预售款。

第四章  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提取申请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需加盖总监注册章);

(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剩余资金(除保证金外),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入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款,需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监管款提取申请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三)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需加盖总监注册章);

(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时,工人工资入账金额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总额占工程造价比例核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监管款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预售资金:

(一)直接收存应缴入监管账户内商品房预售款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停工的;

(三)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预售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取消该竣工楼栋的预售款监管,并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控审批表》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账户监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划扣的,监管银行有义务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相关冻结或者划扣的情况资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瞒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骗取预售监管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银行业监管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发现监管账户异常情况而未及时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不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预售款监管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