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文件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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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建法〔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