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住建部将出台17项举措加强招投标监管!
来源:易云造价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如下: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优化评选方法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
(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
通知文件原文: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优化评标方法
(三)缩小招标投标范围。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五)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机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八)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或存在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履职不严不实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主动报送和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完善全过程咨询机构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十六)推动示范引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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